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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适用情形
政策依据
收取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1、住宅类: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包括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设定地役权。
2、非住宅类:办理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海域使用权;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减半收取登记费
(住宅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
1、申请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收取工本费
(10元/本)
1、依法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
2、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4、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5、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免收登记费
(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2、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
3、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
4、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小微企业需提供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
5、权利不变动、未发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共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7、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8、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9、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10、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