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解读:欧亚国际官网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政策原文:欧亚国际-欧亚国际官网 关于印发《欧亚国际官网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联系人:欧亚国际官网 发展和改革局 何佩谊,联系电话:0750-7711207)
一、制定(修订)背景
《欧亚国际官网 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恩府〔2019〕50号,下简称原《办法》)实施近五年,使我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规范、合理,有关部门和单位遵守和执行简便、易于操作,实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原《办法》于2024年6月实施期满,加上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粮食储备管理的政策措施,2019年5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江门市市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施行,原《办法》部分条文已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亟需修订;同时,国家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陆续出台了储备粮仓储管理、质量等方面管理的规章制度,需要据此对原《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对相关条款进一步进行完善,修订《欧亚国际官网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地方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管理办法》框架结构
《管理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粮权归属、储备粮管理原则和有关管理部门职责。
(二)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收储入库、轮换原则、轮换期限、轮换方式、购销等具体要求。
(三)第三章 储存
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承(代)储企业、储存管理、储存仓库、储存质量、安全制度等具体要求。
(四)第四章 动用
明确了地方储备粮动用预警、动用和补库等具体要求。
(五)第五章 财务与统计
明确了地方储备粮费用管理、费用拨付、超支处理、贷款管理、入库成本、保管损失损耗和统计等具体要求。
(六)第六章 监督检查
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监管部门职责、承(代)储企业配合监管的义务。
(七)第七章 法律责任
明确了地方储备粮监管部门、承(代)储企业等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第八章 附则
明确了社会责任储备要求,确定了施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管理办法》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地方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职能
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等具体业务,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三)关于储备粮储存年限
在常规储存条件和储存品质保持宜存前提下,各储备品种的储存年限一般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国产小麦不超过3年,进口小麦不超过5年,豆类及食用油脂不超过2年;大米每年轮换2次,面粉、食用油等成品粮油(含小包装)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应在保质期到期之前进行轮换。
(四)关于储备粮轮换方式
地方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和自主轮换。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承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频率。
(五)关于储备粮轮换架空期
地方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延期轮换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
(六)关于储备粮购销要求
地方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用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6年。其中,定向购销轮换必须通过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招标进行。
(七)关于储备粮承储企业
地方储备粮原则上由本市国有粮食企业承储,也可以由承储企业委托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代储。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并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
(八)关于储备粮储存保管要求
承储企业储存地方储备粮,必须严格实行政府储备运营业务与企业商业经营业务分离,做到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严格分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储备粮可以实行异地储存,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规定。
(九)关于储备粮动用要求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地方储备粮被动用后,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补库。
(十)关于社会责任储备
代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社会责任储备,并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