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欧亚国际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 欧亚国际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执法
欧亚国际官网 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A学校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欧亚国际官网 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3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稿:欧亚国际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索主题词: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A学校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0日,本局委托某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A学校(以下简称当事人)使用的“黄豆芽”(采购日期:2020-11-20)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批次“黄豆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0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上述检验报告同批次的“黄豆芽”。当事人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为进一步核查案情,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5月13日依法登记成立,从事热食类食品制售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0日从欧亚国际官网 某市场蔬菜档采购75kg“黄豆芽”作为学校食堂供餐用的食品原料,采购价3.6元/kg。2020年11月20日,本局委托某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采购的上述“黄豆芽”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黄豆芽”的《检验报告》(NO: JQT20FC3348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黄豆芽”,除了抽检用去2kg,其余的已于采购当天全部使用完毕,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不合格“黄豆芽”的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办案效果及社会影响】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为利益铤而走险,存在侥幸心理,性质较为恶劣,安全隐患大,对社会影响恶劣。当事人在学校食堂为师生供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为师生制作用餐菜色,被学校师生食用,危害师生的人体健康,社会安全隐患较大,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学校食品安全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关系到众多学校师生的健康,要加强监督抽检,加大专项整治力度。进一步完善执法机制,加大日常巡查监管频次和力度,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食品安全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指导学校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追溯体系建设,同时加大法律宣贯,提高各主体守法意识。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确保学校师生食品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