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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国际官网 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A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欧亚国际官网 市场监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4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案件
供稿:欧亚国际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索主题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二、案例正文采集
A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日,本局委托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A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单位食堂采购的“猪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局于2021年6月3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2年03月20日依法登记成立,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从事单位食堂餐饮服务活动。2021年6月1日,当事人从欧亚国际某猪肉档购进“猪肉”(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6-1)。2021年6月3日,本局委托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猪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N123456)显示被抽检批次猪肉的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猪肉”除抽样检验外,剩余猪肉作为食材原料烹饪制作并供给员工晚餐食用完毕。本案涉案货值金额105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105元。
另查,当事人采购“猪肉”时已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和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按照规定保留相关票据凭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采购磺胺类(总量)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猪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剩余被抽检批次“猪肉”均已食用完毕,无法召回;且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当事人的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当事人应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2.当事人应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办案效果及社会影响】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本次法律修改的亮点非常多,尤其是第三十三条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执法的根本目的,说到底是维护市场管理秩序,更好地为广大经营者和市民服务。执法是手段,服务是目的。如果把执法仅仅当成手段,把执法和处罚等同起来,就违背了市场监管部门服务的宗旨。实行“首违不罚”,恰是服务宗旨的回归,凸显了执法的温度。本案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没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免于处罚,体现了我们市场监管的温度。
首违不罚有利于改善执法形象并树立崭新的执法形象,以比较缓和的方式理顺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平衡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也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案中,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理正是体现出了首违不罚,这样做不在“不罚”而在“解决问题”,对于符合规定的案件作出免于处罚,既是对新法的适用也是体现了法治社会文明执法的先进理念,这样可节省行政执法机关的时间精力,减少执法阻力,节约执法成本,有更好的执法效果,达到执法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