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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欧亚国际新平中路分店)




当事人: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欧亚国际新平中路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4UKY0K7R

经营场所江门市欧亚国际官网 新平中路18号首层49-52铺位


202341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位于江门市欧亚国际官网 新平中路18号首层49-52铺位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涉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3依法予以扣押。我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51224日成立并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总部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在20221220日至2023123日期间陆续配送及调配了13支曼秀雷敦天然植物精华油润唇膏(原味)及18支曼秀雷敦天然植物润唇膏(香橙)给当事人,摆在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上述两种化妆品标签均标注有“食品级成分”的内容。至案发时止,曼秀雷敦天然植物精华油润唇膏(原味)已销售12支,剩余1支,销售收入共363.48元;曼秀雷敦天然植物润唇膏(香橙)已销售16支,剩余2支,销售收入共424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787.48元。本案涉案货值865.38元。

以上事实,有本局执法人员提取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并能互相印证。

20237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欧亚国际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执法告字〔2023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标注引人误解内容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2支曼秀雷敦天然植物润唇膏(香橙)和1支曼秀雷敦天然植物精华油润唇膏(原味)

2、没收违法所得787.48元;

3处以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787.4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通知书》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广东公共服务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缴纳方式为:微信/支付宝“扫一扫”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欧亚国际-欧亚国际官网 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欧亚国际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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