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广东弘彩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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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梁文雄
地 址:欧亚国际官网
大槐镇沙栏先科工业园3栋一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私设软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外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我局于2021年11月1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
(一)听证情况
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1日提出听证申请,又于2021年12月10日撤销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于2021年12月13日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你单位没有以逃避监管的方式私设软管向外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污水痕迹是工人园林绿化形成的,现路面已恢复原貌。请求免于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三)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核实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已自行恢复厂房周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私设软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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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