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罚〔2022〕1号
企业名称:欧亚国际官网 东成镇豪安新型页岩建材厂上绵湖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3041354812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陈晓青
地 址:欧亚国际官网 东成镇上绵湖村委会(原乐福机砖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欧亚国际官网 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气字[2021]第171号)报告显示,你单位FQ-117废气排放监测口外排废气颗粒物监测因子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规定值的0.43倍。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欧亚国际官网 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月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二)和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的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参照表》第3-3号“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第1类别“一个因子(不含重金属、酸雾、有毒、持久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超标,且不足1倍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欧亚国际官网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欧亚国际官网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欧亚国际官网 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