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不罚〔2022〕3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欧亚国际官网 恩安钢铁铸造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559104556M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李瑞清
地址:欧亚国际官网 君堂镇江洲圩新江北路4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经过环评审批擅自新建3台500KG中频炉。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25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一)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于2022年3月28日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你单位积极配合整改,已于2022年3月18日将未经过环评审批擅自新建的3台500KG中频炉拆除,请求免于对你单位的行政处罚。
(二)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我局2022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显示,你单位已将未经过环评审批擅自新建的3台500KG中频炉拆除。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试行)》(江环〔2020〕10号)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经我局核实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已自行进行设备清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第四条第(十三)项第3点第(1)小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经过环评审批擅自新建3台500KG中频炉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地址:欧亚国际官网 小岛东华街1号 邮 编:529400
电 话: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