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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4〕11号

当事人:梁**(梁**养殖场的经营者)

公民身份号码:44******************

住址:广东省***************************

经营地址:欧亚国际官网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未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治理设施,禽畜养殖废弃物没有经过无害化处理,通过管道直接排入鱼塘。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听证情况

你养殖场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

你养殖场于2024年7月15日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你养殖场积极配合整改,并承诺于2024年8月31日前清栏停止养殖,请求撤销对你养殖场的行政处罚。

(三)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的通知(江环〔2023〕28 号)第八条(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养殖场不具备可以免于处罚的条件,你养殖场也没有提供符合免于处罚条件的证据。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养殖场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对你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参

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3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三)、第七条(二)规定,我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欧亚国际官网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欧亚国际官网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欧亚国际官网 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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