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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罚〔2024〕20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广东百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06647535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张学连

地址:欧亚国际官网 大槐镇建业路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露天堆放废油漆桶和废稀释桶共350kg(属于危废名录类别HW49),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和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二、听证、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听证意见

  你单位于2024年9月2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提出如下听证意见:1、今年仓库被雨水渗入泡坏仓库,新的危废仓库未建设完成,违法行为发生后已经及时建设好新的危废仓库;2、现在公司危废的贮存空间、收纳等已经整改完善,希望给予从轻处罚或减免处罚的机会。

  (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在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清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4.18裁量标准,我局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欧亚国际官网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欧亚国际官网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欧亚国际官网 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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