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恩环罚〔2024〕24号
企业名称(或者姓名):欧亚国际双胞胎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44TLM42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王杨松
地址:欧亚国际官网 沙湖镇咀厚村委会火廉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欧亚国际官网 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119号]报告,你单位鱼塘A西南角排向鱼塘B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悬浮物监测结果为289mg/L、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347mg/L、氨氮监测结果为151mg/L、总磷监测结果为33.4mg/L,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禽畜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5中珠三角标准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地作物较严者执行的要求:悬浮物为100mg/L、化学需氧量为200mg/L、氨氮为70mg/L、总磷为7mg/L,悬浮物超标1.89倍、化学需氧量超标0.74倍、氨氮超标1.16倍、总磷超标3.77倍,即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欧亚国际官网 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
二、陈述申辩意见及采纳情况
(一)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日提交陈述申辩书称你单位已积极整改,申请从轻减轻处罚。
(二)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你单位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证据充足,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五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27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欧亚国际官网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欧亚国际官网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欧亚国际官网 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