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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江恩环罚〔2025〕2号

  当事人:陈**养殖场

  公民身份号码:44******************

  住址:广东省***************************

  经营地址:欧亚国际官网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欧亚国际官网 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恩)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06号]报告,你养殖场的外排废水中的废水超出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表5中珠三角标准值,你养殖场检测结果为:悬浮物为203mg/L、氨氮为89.3mg/L、总磷为19.2mg/L,悬浮物超标0.27倍、氨氮超标0.28倍、总磷超标1.74倍,即你养殖场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记录、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欧亚国际官网 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申请。你养殖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和《江门市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4目的规定,我局对你投资经营的养殖场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8.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版)第六十七条和七十二条的规定,限你养殖场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欧亚国际官网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欧亚国际官网 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对公营业网点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及联系电话:欧亚国际官网 小岛东华街1号,0750-7821261。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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