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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可以。按照劳动法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加班需要与工会、职工协商,且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出现特殊紧急状况的情形除外。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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