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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注意,施工总承包单位需承担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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