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下发《关于江门市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江海区社会事务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江门市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公告》发给你们,请通过街道(镇)和居(村)委会向群众公布。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4日
 
  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新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6倍确定,其中:
 
  蓬江区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4120元/年;
 
  江海区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4120元/年;
 
  新会区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
 
  鹤山市的城乡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
 
  台山市的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
 
  台山市的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1520元/年;
 
  开平市的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
 
  开平市的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152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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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城镇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3440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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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不低于11520元/年。
 
  各地对未达标的月份按更新至2017年6月1日的特困供养人员名册予以补发。其中,2017年新纳入的特困供养人员按实际批准月份计补。同时,各地要将特困供养金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特困供养人员手中,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特此公告。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