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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喜马电子商务(欧亚国际)有限公司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喜马电子商务(欧亚国际)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785MA54K5CA09                           

法定代表人:吴丽如                          



2020年10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移送函。当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欧亚国际官网 恩城飞鹅塘大村11队二区五巷1号首层之二的喜马电子商务(欧亚国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本局遂于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上述涉案物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02月01日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0年10月4日从金智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牛肉干(香辣)净含量:250克”100包、“牛肉干(五香) 净含量:250克”20包、“牛肉干(麻辣)净含量:250克”20包和120个外包装袋,自行将该“牛肉干”预包装食品放入包装袋,再通过上网搜索到“成都光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产品的相关信息,并对此信息内容进行编辑制作成标签内容,然后购买空白的标签纸将标签内容打印出来后,把其加贴在上述预包装食品“牛肉干”外包装袋上,最后将其放在天猫平台“珍品堂食品专营店”上销售。其中,“牛肉干(香辣)”加贴的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名称:风干牛肉(香辣) 净含量:25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51011500934产品标准代号:GB2730 食用方法:开袋即食 产地:四川省成都市 生产商:成都光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永通路579号。”“牛肉干(五香)”加贴的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名称:风干牛肉(五香) 净含量:25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51011500934产品标准代号:GB2730 食用方法:开袋即食 产地:四川省成都市 生产商:成都光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永通路579号。”“牛肉干(麻辣)”加贴的食品标签上标注:“食品名称:风干牛肉(麻辣) 净含量:250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51011500934产品标准代号:GB2730 食用方法:开袋即食 产地:四川省成都市 生产商:成都光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永盛镇永通路579号。”

其中,“牛肉干(香辣)净含量:250克”的成本价为42.5元/包,加贴“风干牛肉(香辣) 净含量:250克”的标签后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62包(其中60包以44.17元/包销售,网络订单号:1288961388361471853);2包以34.5元/包销售,网络订单号:1289825640533223469和1290486818585323423);“牛肉干(五香) 净含量:250克”的成本价为42.5元/包,加贴“风干牛肉(五香) 净含量:250克”的标签后以34.5元/包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2包(网络订单号:1212405780776883999);“牛肉干(麻辣)净含量:250克”的成本价为42.5元/包,加贴“风干牛肉(麻辣) 净含量:250克”的标签后以34.5元/包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已经销售4包(网络订单号:1291100582539837124、1289825640533223469和

1290486818585323423)。剩下“牛肉干(香辣)净含量:250克”32包、“牛肉干(五香)净含量:250克”3包、“牛肉干(麻辣)净含量:250克”16包和外包装袋38个,当事人已自行将其处理掉。

又查明,上述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所载明的生产商“成都光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和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发生过供销交易,亦没授权当事人使用“成都光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名称及其产品的标签信息内容。

本案货值金额为6166元,除去销售时的打折让利和各种成本,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获得违法所得6.76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

2021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欧亚国际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恩市场监管锦告字〔202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购进上述“牛肉干(香辣)”、“牛肉干(五香)”和“牛肉干(麻辣)”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上述“牛肉干(香辣)”、“牛肉干(五香)”和“牛肉干(麻辣)”三款预包装食品上加贴其信息内容未经生产者授权使用的标签后将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上述对外销售的“牛肉干(香辣)”、“牛肉干(五香)”和“牛肉干(麻辣)”三款产品上冒用“成都光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情节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的情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风干牛肉(五香)净含量:250克”2包;标注“风干牛肉(香辣)净含量:250克”2包;“牛肉干(五香)”13包;牛肉干(香辣)4包;“牛肉干”外包装袋10个;二、没收违法所得6.76元;三、处以罚款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506.76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江门市欧亚国际官网 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规定的方式,到指定的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如对上述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欧亚国际-欧亚国际官网 或者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欧亚国际官网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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