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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能。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不动产被查封、抵押或存在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补发。
粤公网安备 440785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