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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5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之规定,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买方和卖方一起向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申请的,登记机构应当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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